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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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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案件過程中,應隨時視案情之進展,依第二點、
    第三點之規定鑑別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者,應即依第七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