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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8
八、司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案件過程中,應隨時視案情之進展,依第二點、
    第三點之規定鑑別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者,應即依第七點之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8
八、司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案件過程中,應隨時視案情之進展,依第二點、
    第三點之規定鑑別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者,應即依第七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