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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8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人口販運案件為隱密性之犯罪,而被害人亦可能因對司法警察人員不信任或不具
    被害意識,而使司法警察人員未能於第一時間內發覺,故增列本點規定,提示司
    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案件過程中,亦應隨時視案情之進展(如:接獲民間團體或收
    容所之通報等),鑑別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依第七點之規定對被害人採取
    適當之安置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