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人口販運案件為隱密性之犯罪,而被害人亦可能因對司法警察人員不信任或不具 被害意識,而使司法警察人員未能於第一時間內發覺,故增列本點規定,提示司 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案件過程中,亦應隨時視案情之進展(如:接獲民間團體或收 容所之通報等),鑑別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依第七點之規定對被害人採取 適當之安置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