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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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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
八、佩帶槍械,應悉心維護,非有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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