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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8
八、佩帶槍械,應悉心維護,非有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8
八、佩帶槍械,應悉心維護,非有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