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第 8 條
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
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有犯罪
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或移交權管
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