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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8 條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現行
第 6 條
為維護執行處所秩序及安全,受處分人出入該處所時,應由執行處所人員
檢查其身體、衣物及攜帶之物品。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
處分人隱私及尊嚴。
執行處所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時,得隨時
對受處分人之身體及衣物進行安全檢查。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 7 條
執行處所認有必要時,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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