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 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有犯罪 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或移交權管 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