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對於人犯應以和善態度處遇,不得有 粗暴舉動或其他有損人犯人格尊嚴之言行。 為維持候保秩序,防止人犯脫逃或滋生事端,得經檢察官同意後,對 人犯之身體為必要之束縛。但情形急迫者,得束縛其身體後,即時陳 報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