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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警對於人犯應以和善態度處理,不應依其身分而有區別,爰刪除原針對特定身分之 規定,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