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主管人員、業務主管及業務主管單位人員監督不周或駐區督察疏於督 導考核之責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一)事前已盡督考之責、事後主動究辦或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二)所屬(轄)人員因過失而違犯行政懲處案件。 (三)到職未滿三個月。 (四)因故不能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