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0:3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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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人員、業務主管及業務主管單位人員監督不周或駐區督察疏於督
    導考核之責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一)事前已盡督考之責、事後主動究辦或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二)所屬(轄)人員因過失而違犯行政懲處案件。
(三)到職未滿三個月。
(四)因故不能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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