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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8
八、主管人員、業務主管及業務主管單位人員監督不周或駐區督察疏於督
    導考核之責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一)事前已盡督考之責、事後主動究辦或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二)所屬(轄)人員因過失而違犯行政懲處案件。
(三)到職未滿三個月。
(四)因故不能督考。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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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主管人員或駐區督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連帶處
    分:
 (一) 對所屬或轄區人員違法犯紀行為,事前已盡督考之責或事後主動究
      辦。
 (二) 所屬或轄區人員因過失而違法犯紀。
 (三) 到職未滿三個月。
 (四) 因故不能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