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準用第 七百九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