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其使用情形與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者相同,均有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其中一部轉讓他人時,即 生應否與其共有部分、基地相關之應有部分一併讓與等問題,爰明定準用第七百 九十九條規定,俾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