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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9-2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其使用情形與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者相同,均有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其中一部轉讓他人時,即
    生應否與其共有部分、基地相關之應有部分一併讓與等問題,爰明定準用第七百
    九十九條規定,俾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