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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9-2 條
1.
發文日期:109.06.24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送「因為持
有法定停車空間,得多配予土地持分」之建議意見乙案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03.01.22
要  旨:
法務部就「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
,準用第 799  條第 4  項規定疑義」召開研商會議並獲致結論性意見
3.
發文日期:102.04.19
要  旨:
民法第 799  條等規定參照,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本即應準用該
條 4  項本文規定,例外有同項但書情形即形成多數共有人時,始得適用
但書規定處理,即同一人所有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時,其各專有部分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之分配,僅得準用該條
第 4  項本文規定之原則規定辦理,亦即應按各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
總面積比例,定其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
4.
發文日期:101.02.01
要  旨:
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規定參照,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應有部分比例規
定,原則上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此所謂約定係指共有部分之共有人,即各區分所有人全體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