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八、(鑑定) 檢察官行鑑定時,除以專家為鑑定人外,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 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鑑定之經過及結 果,應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其以書面為之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 言詞說明。鑑定人或受囑託之醫院、學校、機關、團體實施鑑定 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時,有具結之義務。(刑訴法二 ○二、二○六、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