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鑑定人或鑑定機關書面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 受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書面鑑定 報告,屬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定傳聞之例外規定,具有證據能 力。檢察官對於上開傳聞之例外情形,應予注意並適時主張之。 (刑訴法一五九、一九八、二○六、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