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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7
七十七、(鑑定人或鑑定機關書面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
        受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書面鑑定
        報告,屬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定傳聞之例外規定,具有證據能
        力。檢察官對於上開傳聞之例外情形,應予注意並適時主張之。
        (刑訴法一五九、一九八、二○六、二○八)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77
七十七   (鑑定人或鑑定機關書面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
        受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書面鑑定
        報告,屬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定傳聞之例外規定,具有證據能
        力。檢察官對於上開傳聞之例外情形,應予注意並適時主張之。
         (刑訴法一五九、一九八、二○六、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