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鑑定人或鑑定機關書面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 受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機構或團體所為之書 面鑑定報告,有本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但書或第二百零八條第 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屬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定傳聞之例外規定 ,具有證據能力。檢察官對於上開傳聞之例外情形,應予注意並 適時主張之。(刑訴法一五九、、一九八、二○六、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