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72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
一、會員名簿及會員之入會、退會資料。
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
三、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