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律師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等規定,律師公會舉行理、監 事會議,如未依規定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得 視具體個案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情形決定是否撤銷決議,在決議未經 撤銷前,尚非得遽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