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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72 條
1.
發文日期:100.09.01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等規定,律師公會舉行理、監
事會議,如未依規定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得
視具體個案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情形決定是否撤銷決議,在決議未經
撤銷前,尚非得遽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