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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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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7
七、申請案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 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之。 申請案件准駁決定之期限,如有補正資料之情形,自收受申請人補正 資料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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