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案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 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之。 申請案件准駁決定之期限,如有補正資料之情形,自收受申請人補正 資料之日起算。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申請案件准駁決定之期限,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