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七、申請案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
    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之。
    申請案件准駁決定之期限,如有補正資料之情形,自收受申請人補正
    資料之日起算。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訂定
4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申請案件准駁決定之期限,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