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 段為行政或司法警察機關業務、檢察及審判司法業務學習(以下簡稱司法 業務學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 研習期間得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 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得舉行口試。 第一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 增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