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7 條
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
段司法警察機關業務、檢察及審判司法業務學習(以下簡稱司法業務學習
),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
研習期間得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
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得舉行口試。
第一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
增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修正
第 7 條
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
段司法警察機關業務、檢察及審判司法業務學習(以下簡稱司法業務學習
),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
研習期間得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
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得舉行口試。
第一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
增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7 條
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
段為司法業務學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並舉行口試。
前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增
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7 條
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
段為司法業務學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並舉行口試。
前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增
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