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7 條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
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