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為審議公開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署設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甄選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副署長一人、主任秘書及其 他經署長指定之委員四至六人組成,並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甄選審查小組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