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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7
七、為審議公開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署設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甄選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副署長一人、主任秘書及其
    他經署長指定之委員四至六人組成,並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甄選審查小組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7
七、為審議公開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署設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甄選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副署長一人、主任秘書及其
    他經署長指定之委員四至六人組成,並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甄選審查小組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