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7
七、第二點人員執行視察業務,得提出身分證明,並為下列事項:
(一)調查風紀案得約見當事人、關係人談話,並製作書面資料。
(二)約見廉政人員個別談話。
(三)調閱政風機構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