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二點人員執行視察業務,得提出身分證明,並為下列事項: (一)調查風紀案得約見當事人、關係人談話,並製作書面資料。 (二)約見廉政人員個別談話。 (三)調閱政風機構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事項。
六、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提出身分證明後,得為下列事項: (一)調查風紀案得約見當事人、關係人談話,並製作書面資料。 (二)約見政風人員個別談話。 (三)調閱政風機構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