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間之聯繫協調事項 時,原則應以書面為之,各機關政風機構並應副陳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但情況特殊、急迫,或屬周期性統計資料之提供等性質單純事項, 得經權責人員核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代之,並將辦理過程及結果製作 書面紀錄併卷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