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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7
七、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間之聯繫協調事項
    時,原則應以書面為之,各機關政風機構並應副陳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但情況特殊、急迫,或屬周期性統計資料之提供等性質單純事項,
    得經權責人員核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代之,並將辦理過程及結果製作
    書面紀錄併卷查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