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廉政政策之規劃及協調工作,
    並齊一廉政工作理念、落實複式佈網機制、發揮分進合擊之效,加強
    辦理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間之聯繫協調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因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而有與該管檢察機關聯繫協調之必
    要者,由署長指定之人員負責聯繫。
三、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因辦理反貪、防貪事項,需請求檢察機關為相
    關協助者,得透過各該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居中協助聯繫。
四、本署及各地區調查組偵辦案件時,得知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本案具關
    連性之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亦在偵辦中,應即報請法務部派駐本署
    辦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召集本署及相關機關,指揮協調案件偵辦之權
    責、任務分配或共同偵辦之分工方式。
    各機關政風機構得知有前項事由時,應即陳報本署處理。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接獲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
    ,需政風機構協助或支援時,應即釐清案情並層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後,提供必要之協助。若案情涉及貪瀆或相關犯罪,主管機關政風機
    構應陳報本署。
六、各機關政風機構遇有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請求提供機關公務機密、安
    全維護等相關資料時,得予必要之協助。
七、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間之聯繫協調事項
    時,原則應以書面為之,各機關政風機構並應副陳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但情況特殊、急迫,或屬周期性統計資料之提供等性質單純事項,
    得經權責人員核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代之,並將辦理過程及結果製作
    書面紀錄併卷查考。
八、為強化聯繫協調功能,本署於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構)、人員舉
    行業務聯繫會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