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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7
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接獲收容人申訴後,應立即陳報不得任意駁回
    ,不得因收容人提申訴,藉故施加報復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