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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一、受理收容人申訴為處理小組之權責,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僅於接獲收容人申訴後
    有陳報之責。
二、申訴為救濟程序之一種,除符合刑法誣告罪構成要件之情形外,不宜因收容人提
    出申訴而加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