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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接獲收容人申訴後,應立即陳報不得任意駁回
    ,不得因收容人提申訴,藉故施加報復或懲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7
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接獲收容人申訴後,應立即陳報不得任意駁回
    ,不得因收容人提申訴,藉故施加報復或懲處。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7
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申訴,藉
    故施加報復或懲處,惟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
    告或混淆視聽者,輕者以擾亂秩序移送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
    導者依法移送偵辦。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7
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施加報復或懲處,惟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
    濫告或混淆視聽者,輕者以擾亂秩序移送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
    勸導者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