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學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法規:含各項矯正法令、戒護業務相關之行政函釋,占百分之 四十。 (二)矯正實務:含歷年戒護事故(件)專案檢討報告及宣達事項,占百 分之三十。 (三)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含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 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占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