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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7
七、學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法規:含各項矯正法令、戒護業務相關之行政函釋,占百分之
      四十。
(二)矯正實務:含歷年戒護事故(件)專案檢討報告及宣達事項,占百
      分之三十。
(三)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含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
      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占百分之三十。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7
七、學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法規:含各項矯正法令、戒護業務相關之行政函釋,占百分之
      四十。
(二)矯正實務:含歷年戒護事故(件)專案檢討報告及宣達事項,占百
      分之三十。
(三)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含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
      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占百分之三十。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7
七、學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法規:含各項矯正法令、戒護業務相關之行政函釋,占百分之
      四十。
(二)矯正實務:含歷年戒護事故(件)專案檢討報告及宣達事項,占百
      分之三十。
(三)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占百分之三十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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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監所法規:包括保安處分法規。
(二)監所實務:包括監所事故之分析、處理及預防。
(三)刑法暨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諮商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