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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7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本要點第二點已就矯正人員範圍為列舉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
及「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其非屬該法適用對象,爰刪除「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之測驗範圍。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精簡學科教育測驗方式,並配合草案第四點常年教育實施課程內容,爰修訂學
    科測驗題項之成績比例,並對文字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