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二點已就矯正人員範圍為列舉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 及「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其非屬該法適用對象,爰刪除「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之測驗範圍。
一、點次變更。 二、為精簡學科教育測驗方式,並配合草案第四點常年教育實施課程內容,爰修訂學 科測驗題項之成績比例,並對文字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