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教誨志工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矯正機關應每年辦理教誨志工考評工作,考評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有無違反第六點第一項所定之應遵守事項。 (二)參與教育訓練或座談情形。 (三)從事教化活動或輔導工作情形。 (四)服務項目、時數、內容及特殊表現。 (五)個人意願。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考評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核定。考評結果有待改進事項者,應以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教誨志工。 續聘由矯正機關報請本署核准。本署為審查續聘之需要,得請矯正機 關提供第二項之考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