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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7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1.本點由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修正;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二項。
2.為強化考評、管理,宜採逐年考評,明定考評項目,以落實管理機制,並刪除現行
  規定不明確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3.增訂第三項考評結果之管理及通知。
4.增訂第四項,明定續聘教誨志工應報監督機關核准,俾利統一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