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點由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修正;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二項。 2.為強化考評、管理,宜採逐年考評,明定考評項目,以落實管理機制,並刪除現行 規定不明確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3.增訂第三項考評結果之管理及通知。 4.增訂第四項,明定續聘教誨志工應報監督機關核准,俾利統一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