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總長或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 邀集下級檢察署檢察長會商: (一)所屬數檢察署檢察官所承辦之性質相似並具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 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有見解不一致之情形。 (二)所屬數檢察署檢察官所承辦之性質相似並具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 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