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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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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開具實習成品出門證(如附表六),
    送交大門、中控門或車檢站之管理人員進行檢查始能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