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7
七、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開具實習成品出門證(如附表六),
    送交大門、中控門或車檢站之管理人員進行檢查始能放行。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訂定
7
七、矯正機關對於實習成品之處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展示:提供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公開展示,如提供其他機關
      團體公開展示,雙方應事前以書面議定展示事宜,展期結束後應速
      清點收回。
(二)義賣:矯正機關與其他政府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合法之公益、慈善
      、福利團體,事前以書面議定舉辦公益性質之義賣活動,提供實習
      成品作為義賣品,義賣收入供作指定之公益用途。收受義賣收入之
      機關團體後續應將公益用途之支用明細、範圍及單據(憑證)等執
      行情形函送矯正機關備查。
(三)推廣:為宣導技能訓練成果、促進收容人就業或其他相類似之目的
      ,致贈實習成品予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者,應事前填具實習成品
      推廣報告單,送經機關首長核定,其推廣用途、對象及品項數量不
      得流於浮濫。
(四)回收再利用:實習成品全部或部份經分離拆卸後,作為收容人技能
      訓練材料物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