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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7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實習成品攜出矯正機關應依用途事前填具相關申請文件,如推廣報告單或展示報 告單,送實習成品管理單位據以開具出門證查驗送出,出門證旨在查驗攜出數量 及有無夾藏違禁物品,爰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