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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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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7
七、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指定之檔卷應 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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