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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7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1.因第二點刪除,故將現行第八點次調整為第七點次。
2.爰將「核可通知書」修正為「准駁決定函」之理由見第四點修正說明。
3.本分署目前並無「檔案閱覽室」,爰修正為「檔卷應用處所」,以符合現況。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將本處改為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