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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7
七、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指定之檔卷應
    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7
七、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指定之檔卷應
    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至本處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