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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7
七、執行獲案槍枝刀械銷燬,應由機械修理廠及臺高檢共同派員監燬,並
    由臺高檢指派檢察官主持,逐一清點無訛後,製作銷燬紀錄(格式如
    附件三)。